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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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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房产登记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盖章的申请表。

  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如适用)。

  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等。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如房屋共有,提交共有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以上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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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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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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