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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物业费由谁承担?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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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将某小区的商品房租给了现在的租户,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双方没在合同里约定物业管理费由谁交付,也没有口头约定。现在物业公司多次催业主缴交2015年11月份起至今的物业管理费。业主跟租户说让租户交费,他说当时没有约定,以为是我负担这笔费用,现在不同意交费。请问出租房的物业管理费应由谁交?
  答: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条款,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行使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由于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物业费需由租户缴交,而物业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是由业主来缴交,故除非租赁合同中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否则本案的物业费仍应由业主(出租方)来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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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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