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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支付物业费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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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小区物业服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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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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