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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继承有哪些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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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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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沙登峰 资深律师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201200910258121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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