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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在招投标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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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承发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发生预期法律效果。
《招标投标法》中有两种情形将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2.中标无效的。
1.应当招标而未招标
前文已经提到判断应当进行招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国家计委3号令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这里应当结合选择施工发包模式,即如果采取平行发包模式,那么符合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多次招标,而不能绕过招标直接和一个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利益都可能受损。
2.中标无效
在《招标投标法》中,总共出现了六种中标无效情形,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中标无效,进而导致利益受损。
(二)通过招标投标但未获得合理低价
作为业主方,进行招标投标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合理低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成本。但是如果业主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这一目的落空。因此,业主方作为招标人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统一报价基础。不统一报价基础将导致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法成为评判合理低价的依据,其中或存在陷阱。
2.招标人应当加强评标管理。评标人如果能够在评标过程中细致认真,那么即使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挖了陷阱,评标人也是可以发觉的。因此,一个高效、负责的评标团队对实现招投标目的是非常关键的。
3.招标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掌握合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工程变更的关系。比如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然而在合同中又约定诸如工程变更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之类的条款。后果就是导致合同的价款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也没有进行施工的情况。由于《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没有签合同就没有生效,没有生效但是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承诺),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出现在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但是已经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况。《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经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完毕并且业主方接受的,那么该合同成立。这个时候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防范对策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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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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