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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毛坯房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萍乡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系某小区楼盘的开发商,该小区商品房于2019年9月5日完成竣工验收。原告刘某系该小区某栋9楼的业主,收房后即装修入住;冯某系同楼栋10楼的业主。 2021年4月18日,原告外出三天后回到家中发现天花板漏水,家中墙面、柜体等均有渗水现象,遂联系物业公司告知漏水情况。后物业公司联系10楼业主冯某到案涉房屋楼上排查漏水原因。经检查发现10楼房屋系空置毛坯房,房屋内厨房水管破裂积水15厘米深,导致房屋积水渗漏到9楼,物业公司随即更换了水管堵口,组织人员清理积水。 期间,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发送工作联系单,要求开发商安排人员维修并商谈漏水赔偿事宜,开发商回函表明因漏水原因不明,拒绝承担维修责任。原告因与多方商谈赔偿无果,遂将冯某、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财产损失为5.8万余元,并产生评估费1万元,故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6.8万余元。另查明,10楼水表总阀设置于楼道过道的水表井房,水表井房钥匙由物业公司管理,事发时水表井房门是未上锁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和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刘某和冯某所购商品房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5日,刘某于2021年4月22日发现冯某购买的毛坯房内水管破裂漏水导致财产损害,事发时处于工程保修期内,开发商有义务进行维修。 商品房漏水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未能举证商品房存在漏水问题非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开发商应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供水或管理公共水表房中存在过错,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收房后未装修入住,事发时房屋为毛坯房,未进行任何装修改动,也未开通供水业务,其对厨房水管破裂无法预见也无不当管理之处,冯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萍乡某投资公司赔偿刘某6.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房屋是安居之所,邻里是守望之亲。房屋发生漏水,并非“谁家住楼上就找谁”,也非“有事找物业”这么简单,问题的核心在于漏水原因的认定。一旦发现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渗漏,业主应首要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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