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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诉讼中违约赔偿诉求的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若在这三年时效期间内,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若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诉求,应及时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首先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一般遵循约定。但根据《民法典》,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 若合同未约定,按照法定方式确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是重要依据,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买方已支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卖方逾期交房给买方造成的租房费用等。 同时,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等因素。若违约方恶意违约,可能会适当增加赔偿金额;若双方都有过错,会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法院会综合各项因素,公平合理地判定违约赔偿数额。 武汉房产律师 咨询电话:1320716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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