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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披露房屋被查封情况 售房者被判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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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李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再次支付定金5万元,合计10万元。后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程中,李某发现芜湖市某区法院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将案涉房屋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李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卖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案涉房屋无权利瑕疵,如实披露房屋客观情况。现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张某至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解决案涉房屋产权受限问题,李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故对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依法确定被告张某承担违约金7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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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
      沙登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拥有扎实全面的法学功底与实践经验,博学善思、业务精湛,对民商、经济、刑事、及行政法律法 查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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